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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信息来源: 凤翔区统计局 发布日期:2025-06-03 16:15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填报单位:宝鸡市凤翔区统计局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实施依据 检查内容及标准 检查方式 联合
部门
检查
频次
实施层级 第一责任 备注
法律 法规 规章
1 “双随机、一公开”统计执法检查 2025年全区在库“五上”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24年9月修改)
    第三十六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公布,2019年11月修改)
  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起草制定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三)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四)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五)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六)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实施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七)监督查处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五)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检查内容:1、调查对象上报的相关经济指标数据情况;
2、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检查标准:调查对象上报的相关指标数据与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是否一致。
现场检查
2次


2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统计执法检查 2025年全区在库“五上”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24年9月修改)
    第三十六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公布,2019年11月修改)
  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起草制定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三)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四)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五)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六)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实施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七)监督查处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五)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检查内容
1、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2、年度报告公示信息;
3、即时公示信息。
检查标准:
调查对象是否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是否按照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上报统计数据。调查对象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即时公示信息与原始资料是否一致。
现场检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次


填表说明:1.“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应当填写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事项;2.“实施依据”须具体到条款项目的内容;3.市级部门应对“实施层级”和“第一责任”内容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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