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宝鸡市凤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宝鸡市凤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 (1)凤翔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按40元/平方米征收。 (2)试点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按10元/平方米征收。 (3)区、试点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各类构筑物,区和试点建制镇分别按工程总造价的3.2%、2.4%征收。 |
政府制定(宝鸡市人民政府) | 国发〔1998〕34号,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陕价行发〔2005〕17号,陕价商发〔2012〕123号,财税〔2019〕53号,陕财税〔2019〕1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宝政发〔2020〕20号 | 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 |
| 2 | 宝鸡市凤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污水处理费 | 政府性基金 | 向城镇排水 与污水处理 设施排放污 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
(1)设市城市居民不低于0.95元/立方米,非居民不低于1.4元/立方米;县城及重点建制镇居民不低于0.85元/立方米,非居民不低于1.2元/立方米。 (2)凤翔区于2025年9月1日起执行市标准,即居民0.95元/立方米,非居民及特种行业1.4元/立方米,东片联村不征收。(东片联村是指:糜杆桥镇、横水镇、田家庄镇3镇中13个行政村) |
政府制定(宝鸡市凤翔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陕财办综〔2015〕46号,陕财办综〔2015〕104号,陕财办综〔2015〕157号,陕价商发〔2015〕38号,陕财办税〔2020〕11号,凤价发〔2018〕94号,宝凤政办发〔2024〕24号,宝凤发改发〔2025〕77号 | |
陕公网安备610322020001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