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07768/2021-01467
发布机构: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1-12-24 17:58:20
名  称:宝凤政办发〔2021〕68号: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凤翔区政府网站区长信箱管理细则》等5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凤政办发〔2021〕68号

宝凤政办发〔2021〕68号: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凤翔区政府网站区长信箱管理细则》等5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2-24 17:58:20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高新区管委会:

《宝鸡市凤翔区政府网站区长信箱管理细则》《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及保密审核制度》《宝鸡市凤翔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细则》《宝鸡市凤翔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细则》《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网站重大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报告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24


宝鸡市凤翔区政府网站区长信箱管理细则

第一条 凤翔区政府网站区长信箱是面向社会公众设立的专用电子信箱,是政府领导倾听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是群众投诉和举报问题的平台,是建设阳光政府、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为提高区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服务型机关建设,确保凤翔区政府网站区长信箱(以下简称区长信箱)规范运转,监管有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长信箱的主要宗旨是了解社情民意,密切区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政策咨询,为百姓排忧解难,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更好地方便群众,服务基层,服务企业,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涉及以下内容的网民留言属于区长信箱受理范围:

(一)社会生活中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二)社会各界对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三)对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有关规定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对区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的咨询和建议;

(五)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需由行政机关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各镇、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条 涉及以下内容的网民留言不属于区长信箱受理范围: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司法、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二)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投诉请求的;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

(三)内容不完整、表述不清楚,导致无法回答或开展调查的信件;

(四)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推销广告;

(五)各种恶意攻击性信息;

(六)其它不在区政府职权范围内解决的事项。

第五条 通过区长信箱反映情况,原则应填写来信人真实姓名、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及联系地址,以便了解情况,及时回信答复。对恶意攻击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信件将转交公安等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由发件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区信息中心对受理的信件按照“一件一号”的原则进行登记编号,并打印存档。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网民留言可予以电话告知。 

第七条 区长信箱来信办理应遵循服务第一、求真务实的原则。对属于咨询、建议和有明确政策规定的问题,区信息中心可通过区政府网站后台管理系统直接转交相关部门办理。对专业性较强的政策咨询及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重大热点、难点问题的信件或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信件,区信息中心制作成区长信箱网民留言处置单,交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提请区政府相关领导批示,需要区级相关部门及各镇承办的,由区信息中心转交相关单位认真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回复区信息中心,经呈区政府相关领导审阅后,由区信息中心通过区政府网站进行网上回复。

第八条 区长信箱承办反馈和办理回复坚持“谁负责谁承办、谁承办谁回复”的原则。各承办单位收到交办信件后,要确定专人负责,于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工作,回复内容经主要领导审核后,加盖公章报信息中心。回复内容出现问题,将追究办理单位领导和承办人的责任。承办单位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反馈,应在办理时限内向区信息中心说明原因,申请延时。对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区政府领导,根据领导指示处理。领导批示多个单位协同办理的,由批示中主办单位负责收集处理意见并答复和反馈。

第九条 对超过反馈时限又未说明办理情况的信件,由区信息中心催办,并记录办理情况。 

第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每季度通报一次区长信箱办理情况,以是否按规定时限办理、办理质量是否满意、有无出现重复投诉等作为主要评价因素,纳入《宝鸡市凤翔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细则》。对个别答复不及时、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将及时予以督办或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区长信箱办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区长信箱工作的管理、考核。区信息中心负责区长信箱的受理、交办办理和公示工作。各镇、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为区长信箱的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及保密审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凤翔区人民政府信息安全管理,保障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切实做好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凤翔区人民政府网站和凤翔区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应当公开和按照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在信息形成后,必须做好“三审三校”和保密审核,未经审查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三条 信息发布遵循“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保密遵循“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原则,实行层级负责制。各单位主要领导是信息发布和保密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股室负责人、信息稿件编辑人员、信息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审核内容

第四条 信息按重要程度分为一般信息、重要信息、特级信息三类。一般信息包括区委、区政府及各镇、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日常工作、会议、工作措施和进展情况等信息;重要信息包括区委、区政府重要会议,主要领导重要活动及重大事项情况等信息;特级信息包括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可能被媒体恶意炒作、涉及全区的重特大事件及各类突发性群体事件等信息。

第五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且信息渠道必须合法、正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性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在不同平台发布的信息应保持一致性、权威性、准确性、合法性。转载信息原则上只转发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涉及区政府相关政务活动的报道应采用统一发布的通稿。

第六条 在拟发布信息审核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应当进行保密审核。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绝密”“机密”“秘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敏感性信息;

(三)对建国以来重大历史事件和政治运动的提法与权威部门公开发布情况不一致的信息;

(四)与中、省、市大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

(五)涉及各级政府未发布的经济数据;

(六)未处理完结的司法案件、行政执法案件、信访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等方面的信息;

(七)可能违反保密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七条 严格执行信息发布“三审三校”。一般信息发布,由各单位信息编辑人员初审,股室负责人、信息员复审,分管领导审核后发布。重要信息还须经主要负责人再审后方可发布。涉及重大、敏感信息,还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再审签字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发布。

第八条 严格落实信息保密审核程序。对涉及保密的信息,各单位信息编辑人员、股室负责人、信息员在信息采集、整理、编辑、上报等环节,对信息发布的保密性、规范性、准确性负责一级审核,分管领导负责二级审核。当二级审核遇到重要信息、特级信息,不能作出准确判断时,要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或请示,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三级审核。当发布涉及全区重特大事件、突发性群体事件等信息时,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请示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四级审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区政府网站和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保密审核工作。区信息中心负责日常信息发布、统计、审查工作。

第十条 各镇、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做好信息发布登记,信息发布前要认真填写《信息发布审签单》,对每年所发布的信息及签发单要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对各信息责任单位发布的信息审核资料进行检查,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对因履行审核程序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或造成负面影响的,按照《宝鸡市凤翔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细则》中的责任追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发布审签单

信息标题


信息级别


发布单位


作 者


发布栏目


发布时间


发布内容

(可另附页)

三审三校

初审:            复审:

审核: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保密审核

□公开

£一级审核     责任人签字:

□二级审核    责任人签字:

□三级审核     责任人签字:

□四级审核     责任人签字:


宝鸡市凤翔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办理行为,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更好地发挥政务公开在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首先对申请予以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第三条 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1.未能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邮寄地址或电子邮箱;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有歧义;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不明确,包括未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

第四条 需要补正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拒绝补正后果。给予申请人的合理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条 补正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申请人补正后仍然无法明确申请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明确其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此后仍达不到补正效果的,可依据客观事实作出无法提供决定。申请人放弃补正后,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第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本机关不掌握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可以便民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行政机关职权发生变更的,由负责行使有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政府信息的公开责任。申请人向职权划出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可在征求职权划入行政机关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也可告知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另行提出申请。

第八条 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九条 对申请人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查找、检索,确认申请信息是否存在。经检索查找,行政机关未制作、未获取、或超过保管期限已依法销毁,客观上无法提供的,告知申请人“经检索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第十条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决定并提供该政府信息,包括作出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事实行为;对近期内将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国家秘密类豁免。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豁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3.“三安全一稳定”类豁免。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遇到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商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留存相关审核材料、风险评估报告等证据。

4.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类豁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一般予以公开,或者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5.内部事务信息。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6.过程性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7.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8.行政查询事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要依法依规制作答复文书,通过适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送达申请人。

1.法律适用。行政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除作出事实判断和适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外,适用《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其他相关条文予以处理,注意区分“条”“款”“项”,引用的条文要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一致。

2.答复文书制作。行政机关制作的答复文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3.政府信息提供形式。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文档等,不包括申请人提出的“盖骑缝章”“每页加盖印章”等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文档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宝鸡市凤翔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全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社会评议,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实行分级负责制。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镇、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评议。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六条 社会评议每年10月进行,根据内容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的方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及时、准确、全面、便捷;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是否规范、便民;

(四)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运行及服务是否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五)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社会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作社会评议测评表,并向社会公示;

(二)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三)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四)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五)汇总社会评议情况,并将评议结果公开。

第八条 社会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中发现有问题的,被评议单位要制定整改方案,并向区政府办公室上报整改结果。评议结果作为政务公开考核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网站重大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预防和及时处置凤翔区人民政府网站(以下简称区政府网站)突发性事件、网站运行事件、网站信息安全事件,形成科学、有效、反应迅速的应急处置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性事件,是指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网站设施及信息安全等有关的事件。包括网站运行及网站信息方面发生的有可能影响社会和国家安全稳定的紧急事件;由于其他重大事件的发生影响到区政府网站正常运行或网站信息安全,并由此可能影响到社会、国家安全稳定的事件。

网站运行事件主要指由于病毒攻击、非法入侵等原因,出现网站瘫痪、服务器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响应用户请求;由于运营商网络故障或线路问题等原因,造成网站出口中断。

网站信息安全事件主要指服务器上的数据被非法拷贝、修改、删除,发生泄密事件;在区政府网站上发布的内容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侵犯知识产权等,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条 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本着预防为主、注重应急的工作原则,及时预防和控制风险,在发生安全事故(事件)时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尽快使区政府网站恢复正常。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网站的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对网站安全和信息工作的统一规划、规章制度的编制、工作的检查和考核;负责信息安全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关键业务流程的决策、核心技术方案的审定等;负责网站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置,协调解决问题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安全事故(事件)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等。

区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区政府网站的信息安全、运行维护和应急管理,主要职责任务是:协调督促各镇、政府各工作部门落实网站安全和区政府办公室决定的各项工作;负责解决网站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对重点部位监测防范和信息保密,发现有不良风险时,及时处理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加强各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网站操作人员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五条 区信息中心负责做好区政府网站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出现任何触犯国家网络管理规定的网络信息,对突发的重大网络安全事故(事件)建立应急预案。

(一)日常检查。针对终端电脑病毒传播,要及时断开传播源,判断病毒的类型,公布病毒攻击信息以及卸载方法,避免网站服务器受到威胁。针对网站后台被入侵,要及时定位入侵的IP地址,记录入侵的特征。针对主页被恶意篡改和网站有害信息,要及时取证,分析、查找原因。

(二)情况报告。安全事故(事件)发生时,要迅速果断按照处置程序进行处置,并在第一时间向区政府办公室和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报告。必要时,与公安、网信部门对接,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报案处理。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安全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安全事故(事件)的级别、造成的后果,应急处置的过程、结果,以后如何防范类似安全事故(事件)发生的建议与方案等。

(三)发布预警。安全事故(事件)发生时,根据危害程度适当地向各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及信息用户发布预警,直至警报解除。在处置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留、贮存、散布、传播所发现的有害信息。

(四)处置终止。经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鉴定,安全事故(事件)险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宣布险情应急期结束,并予以公告,处置终止。

(五)后果评估。重大安全事故(事件)处置完成后,区信息中心对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处置程序进行评估,对处置程序提出修改意见,总结事件处理经验和教训,建立防护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六)责任追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情节严重和后果影响较大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


解读:《宝鸡市凤翔区政府网站区长信箱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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