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凤翔县宇鑫工贸有限公司等15户企业(名单附后)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本局依法作出吊销下列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以公告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局于2026年3月3日公告送达拟吊销凤翔县宇鑫工贸有限公司等15户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宝凤市监处罚﹝2026﹞12-2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2.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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