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宝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措施>的通知》(宝市安办发〔2023〕111号)、宝鸡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明确烟花爆竹安全审查、行政许可职责暨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宝市应急发〔2023〕188号)要求,按照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权限的通知》(宝凤政办函〔2024〕5号)精神,自2024年1月22日起,宝鸡市凤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不再受理、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项行政许可事项,上述事项移交由区应急管理局实施。
特此公告
宝鸡市凤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