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3013号
现将刘森申请的位于凤翔县东大街72号县政府住宅楼1号楼一单元1-3-3号(房权证凤字第3914号,建筑面积69.7㎡)的继承权一事公告如下:
2023年02月21日,刘森、刘红娟和刘红欣三人来我中心就刘森和配偶戴改莲共同共有的上述不动产继承权问题接受了询问,出具了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等。
经调查,该不动产所有权人戴改莲于2023年01月10日去世,配偶刘森健在。戴改莲的父亲戴广志、母亲赵淑香先于其去世。戴改莲生前共有两名子女,未与他人签订收养、抚养协议。根据继承人所提供的死亡证明及其它相关资料可以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对于该不动产的继承问题,所有继承权人都做出明确表态,并签写了书面声明,刘红娟和刘红欣表示愿意放弃继承该不动产所有权。现刘森表示愿意继承该不动产所有权。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各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继承权问题如有异议请于15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无异议,逾期我中心将为申请人刘森办理上述不动产登记。
特此公告
宝鸡市凤翔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02月21日
陕公网安备610322020001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