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凤翔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规范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根据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商函〔2023〕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商务局会同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制定了《宝鸡市凤翔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宝鸡市凤翔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宝鸡市凤翔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宝鸡市凤翔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宝鸡市凤翔区商务局 宝鸡市凤翔区财政局 宝鸡市凤翔区乡村振兴局
2024年6月7日
附件1
宝鸡市凤翔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高质量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规范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县及项目管理,结合《陕西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和我区实际,制定凤翔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通过评审获批并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示范县(区),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支持的县域商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共同组织实施,区商务局是本制度所称项目验收的具体实施单位,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监督,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施各类承办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项目管理负直接责任,按照要求完成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各项工作任务。具体由区商务局实施,区财政局、区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
(一)区商务局
1.牵头制定行动县申报方案,编制行动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提出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建设项目清单及落实措施等。
2.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做好项目征集、实地审核、项目信息公示公开、监督管理、项目初步验收、绩效自评等工作,对检查项目发现的问题,抓好整改。
3.负责监督和督促项目承担主体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按要求填报项目相关信息数据,确保项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区财政局
1.做好财政资金的预算下达、资金分配工作,对项目承担主体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
2.参与制定本区县域商业建设工作方案及预算分配、绩效评价和督促整改等工作。
(三)区乡村振兴局
1.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纳入区乡村振兴考核工作。
2.参与县域商业建设相关工作。
第三章 储备项目
第五条 项目申报。区商务局根据省级下发的申报工作要求,制定县域商业建设工作方案,编制申报材料,以区人民政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在申报当年完工,应为储备项目并完成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县域商业信息应用)中录入相关信息。
第四章 项目承担主体条件
第六条 项目承担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章守法,合规经营,信用记录良好;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四)主营业务属于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五)对已获得其他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第七条 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承担主体履约能力的考察和评估。
第八条 项目承担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管理,建立专门资金管理台账,开展项目单独核算,规范使用资金,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九条 初步验收。
(一)各项目承担主体需提交有关验收材料报区商务局,验收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验收申请。
(2)项目验收报告。
(3)项目实施情况详细说明及现场前后对比照片。
(4)项目投资清单、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合同、发票、银行支付凭证)等复印件,有关票据凭证发生时间应在项目支持周期内。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多证合一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完成投资审计(评估)报告(包括投资总额、已完成的符合支持范围的投资额、建设投资是否已享受政府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等)(复印件)。
(7)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相关手续证明材料。包括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土地证或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
(8)企业信用证明。
(9)项目承担主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提交承诺书。
(二)区商务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乡村振兴局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可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重点对项目承担主体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上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验收。
第六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条 建立并完善行动县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储备库。确保储备库项目符合要求,储备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如发现有违反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项目,将从储备项目库移除。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工作进度档案,做好项目绩效自评、财务审查、总结考核等工作。建立项目进度定期报送制度,每季度首月5日前向市级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项目进展、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十二条 区商务局要畅通项目监督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建设、验收、公示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及时、完整。
第十三条 区商务局负责跟踪监督、检查项目建设情况,协调处理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汇总项目推进情况,及时总结工作做法和经验并上报。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退出和替补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予以退出:
(一)无法按要求竣工的;
(二)存在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的;
(三)超出整改期限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四)项目承担主体主动申请退出的。
对存在上述情况的项目,由区商务局负责检查跟进、核实,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决定并以正式文件上报陕西省商务厅备案。
第七章行动县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行动县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方案,对照本区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陕西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类型及标准等,编制绩效评价材料,并上报市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取消该项目承办企业的项目承办资格,纳入企业“黑名单”,同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未按照本办法执行导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出现严重问题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生效至2025年12月31日止,内容如有调整,以调整后为准。
附件2
宝鸡市凤翔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陕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商流通发〔2021〕99号)、《县域商业建设指南》(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精神,为规范实施全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立健全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做到“事前有规划、事中有监督、事后有验收”,保障项目规范和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监管原则。坚持权责对等、“谁使用、谁负责”原则,通过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全面加强项目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打牢县域商业建设基础。
第二条 监管主要内容及要求。区人民政府是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对本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负总责,建立项目、资金管理和自查自纠等监管工作台账。定期组织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上级检查、自查等发现的问题,指导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区商务局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报送机制,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向市级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项目进展、资金投入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条工作纪律。项目监管工作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管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进行监管、检查。
(二)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根据各级关于县域商业建设有关要求,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不得将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对外提供或发表。
(四)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向被监管单位索取、摊派任何费用,不得收受被监管单位赠送的礼金、礼券、购物卡、土特产等财物,不得接受被监管单位安排的宴请。
(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生效至202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