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全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社会评议,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实行分级负责制。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镇、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评议。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六条 社会评议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本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根据内容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的方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及时、准确、全面、便捷;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是否规范、便民;
(四)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运行及服务是否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五)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社会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作社会评议测评表,并向社会公示;
(二)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三)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四)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五)汇总社会评议情况,并将评议结果公开。
第八条 社会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中发现有问题的,被评议单位要制定整改方案,并向区政府办公室上报整改结果。评议结果作为政务公开考核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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