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单位做好解读工作;以镇(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制发单位负责做好解读工作;联合发文的,牵头单位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单位配合。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深入解读政策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考虑等,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
第三条 解读范围主要包括区政府规章,区政府、各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关系民生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和重要改革方案,以及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性文件等。
第四条 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各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制订的政策性文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单位负责人审签;拟以区政府名义制订的政策性文件,起草单位在报审政策性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将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送。
第五条 政策性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内容包括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操作方法、注意事项以及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图表,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六条 政策性文件解读形式包括起草单位及其负责同志、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除文字内容外,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第七条 区政府网站是政策性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镇、政府各工作部门政务新媒体是发布政策性文件解读信息的有益补充;充分发挥报刊杂志、融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第八条 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文件执行过程中,要关注重要政策性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工作,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减少误解猜疑,不断增强主动性。
第九条 各单位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加强政策性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人员的业务培训,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的作用,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加强政策解读文件网上监测,对因履行程序不严发现应解读而未解读被通报的,按照《宝鸡市凤翔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细则》中的责任追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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