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610300-116103220160074509/2022-00072
发布机构:凤翔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2-09-01 00:00:00
名  称: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凤翔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凤政办发〔2022〕51号

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凤翔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9-05 09:21:53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高新区管委会:

《宝鸡市凤翔区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日


宝鸡市凤翔区粮食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工作原则

1.4等级划分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3 预测与预警

3.1市场监测与报告

3.2预警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发布

4 应急保障

4.1粮食储备

4.2应急保障系统

4.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4.4通讯保障

5 应急响应

5.1一般(IV级,蓝色)状态时的响应

5.2较大(III级,黄色)状态时的响应

5.3重大(II级,橙色)状态时的响应

5.4特别重大(I级,红色)状态时的响应

5.5信息共享与处理

5.6指挥与协调

5.7新闻报道

5.8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调查与总结

6.2应急经费清算和能力恢复

6.3表彰与奖励

6.4处分与处罚

7 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1总 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全区粮食市场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宝鸡市粮食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3工作原则

粮食应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反应及时、处置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1.3.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省、市、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不同状态的粮食应急工作,按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各负其责。

1.3.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3.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3.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要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并加强合作与协调,以充分发挥区级政府和各种资源的整体应对效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1.3.5本预案启动后,应坚持局部服务整体、一般服从应急的工作原则。

1.4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一定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依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范围、价格波动幅度以及影响程度的不同,将粮食应急状态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4.1特别重大(I级)状态。是指全区范围内粮食市场供应紧张状态持续15日以上,或主要粮食品种(面粉、大米、食用油,下同)价格一周内上涨100%以上,群众极度恐慌并开始大量集中抢购;部分镇市场粮食品种出现断档脱销,需要全区组织粮源保证市场供应,以及超过区政府处置能力和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4.2重大(II级)状态。是指全区大部分镇粮食供应紧张状态持续10日以上或主要粮食品种价格在一周内持续上涨50%以上,群众大量抢购;商品粮食库存短缺,地方粮食储备物资投入使用,以及超过区政府处置能力和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4.3较大(III级)状态。是指部分镇粮食市场一周内销售持续增长,市场供应出现紧张状况或粮食价格出现波动,主要粮食品种价格在一周内上涨30%以上,群众开始抢购;商品粮食库存不足,以及超过区政府处置能力和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4.4一般(IV级)状态。是指部分镇粮食市场销量急剧增长,群众购买情绪不稳定出现集中抢购,以及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全区粮食应急工作。

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成员:区政府办公室、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市公安局凤翔分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卫健局、电力局、审计局、农发行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任由区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发改局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人员组成。

2.1.1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根据全区经济运行状况和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指挥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粮食应急措施。

(3)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粮食市场变化情况。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应急政策及相关信息。

(4)报请区政府按照规定程序采取相应干预措施和本预案以外的其他紧急措施。经区政府授权,紧急动用区级粮油储备物资。

(5)完成区政府决定的其他粮食应急工作。

2.1.2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日常粮食应急联络工作,监控粮食市场,收集和传递相关信息。根据粮食市场动态,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和建议。

(2)按照区政府或应急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落实具体应急措施,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并贯彻落实。

(4)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对实施本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各项费用开支。

(6)完成区政府和区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粮食应急工作。

2.1.3区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研究分析区内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对全区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进行预测、预警;负责粮食及其他应急物资的协调;收集掌握全省及国内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负责组织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完善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网络建设,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粮食市场变化情况,积极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采购和调运工作,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调控意见,经区政府批准后按程序监督实施。

(2)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安排区粮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3)市公安局凤翔分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4)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粮食的发放工作。

(5)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运力调度,保证粮食优先调运。

(6)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市场流通秩序。同时负责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无证生产、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加工、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维护正常市场流通秩序;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7)区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情况。

(8)区审计局负责对应急开支的审计。

(9)区农发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10)区电力局负责粮食应急加工及相关应急的电力保障工作。

(11)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收集统计、报送本辖区粮情动态、粮价监测以及应急粮油的采购、运输、供应等方面的配合工作,做好辖区社会稳定工作。

(12)其他相关部门在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做好相关的应急处置或配合工作。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主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工作。

2.1.4应急联动机制

鉴于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情况变化快,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沟通信息。通过召开紧急联席会议、专题会议、信息快报等形式,与社会有关方面紧密联系,建立有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3监测和预警

3.1市场监测与报告

建立健全全区粮食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对市场粮食供求状况、价格动态进行监测、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市场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区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对小麦、玉米、面粉、大米、食用油的供求情况和价格进行监测,定期采集和分析全国粮油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分析预测市场形势,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决策及预警意见,并按照区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异常情况随时报告。

3.2预警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是对全区重大突发事件等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接警、报警和处警机构。办公室要对监测、收集、接收到的各类信息,及时组织分析、汇总,在第一时间上报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区粮食应急工作会商分析制度,准确判断分析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根据会商分析结果,提出粮食应急预警及建议,经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审定后,及时通知成员单位,提前采取相应的对策和行动,预防事件发生,控制事态发展。 

当监测、收集、接到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确认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依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根据事态进展程度,通报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果断进行防控,千方百计防止事态扩展,努力将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局域网络、信息中心,完善预警服务系统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及资源共享机制,实现预测、预警、应急指挥信息联系畅通,提高应急能力。预警服务系统、应急指挥信息系统要建立相应技术平台,信息传递及反馈要高效、快捷,做到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

3.4预警级别发布

粮食应急状态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确定。特别重大(1级,红色)状态的预警由区政府提请市政府发布;重大(11级橙色)、较大(111级,黄色)及一般(IV级,蓝色)状态的预警由区政府发布。

4应急保障

4.1粮食储备

包括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企业的粮食经营库存、区级原粮储备、应急成品粮储备以及后续组织加工生产、紧急调运的粮食物资。

4.1.1粮食经营库存。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发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21号)文件要求,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在正常情况下,粮食收购、加工企业一般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30%必要库存量;销售企业一般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20%必要库存量;当区政府宣布进入应急状态时,粮食经营者的最高库存可适当高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但提高幅度不高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的30%,最低库存量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的20%。区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加工、销售企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监管,稳定社会粮食资源,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要继续发挥市场主渠道作用。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照本预案规定承担应急任务,服从区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4.1.2完善粮食储备系统。区级储备规模暂定为原粮小麦2000万斤,成品粮油200万斤(面粉100万斤,大米50万斤,食用油50万斤),以后逐年扩充。到2021年原粮储备小麦已建立1400万斤,成品粮油储备60万斤。以后将按照计划和实际情况,不断充实区级原粮和成品粮油储备。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为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在全区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储备量为日加工量的5倍。

4.2应急保障系统

4.2.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区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掌握、联系一批规模大、质量好、信誉高的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区粮食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向指定企业下达应急粮食定向加工任务指令,作为稳定市场、组织粮食生产、运输和供应的后续保障。

4.2.2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和城乡救济的需要,由区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掌握、联系一批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零售企业、军粮供应企业以及大型连锁超市、商场,作为区粮食应急供应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供应工作。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委托其指定企业完成应急粮食的供应任务,区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企业和供应企业根据企业运行状况和实际需要实行动态管理。

4.2.3建立粮食应急运输网络。承担区级粮食储备任务的储存企业、指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保证其所承担粮食的运输需要,当运输能力不足时,企业要与社会运输机构签订合同,落实运输工具,以确保运输工作的需要。区交通运输局要协调落实应急粮食所需运力,根据需要,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报区政府下达指令强制保障执行。

4.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区财政局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对承担应急任务的指定企业在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加大对全区骨干粮食加工、供应和运输等企业应急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区政府也要增加财政投入,加强对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4.4通讯保障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联络员名单,提供准确的通讯联络方式,保证通讯畅通。

5应急响应

5.1一般(IV级,蓝色)状态时的响应

5.1.1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区政府决定启动区级粮食应急预案后,要立即将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5.1.2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启动24小时应急工作制度,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工作需要随时抽调各成员单位人员集中办公,安排专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形势,准确判断和决策。

5.1.3及时通报市场动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联络各成员单位,积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5.1.4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双日报。区粮食应急机构在规定上报日16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价格变化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报区政府及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5.1.5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时组织召开会商分析会议,研究决定是否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5.2较大(III级,黄色)状态时的响应

5.2.1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区政府决定启动区级粮食应急预案后,迅速采取一般(IV级,蓝色)状态中的前4项措施。

5.2,2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日报。区粮食应急机构在每日16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价格变化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区政府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如遇特殊情况,则随时上报。

5.2.3迅速召开形势分析会议,及时派出工作组,具体指导事态发生镇和有关企业开展粮食各项应急工作。

5.2.4迅速派出检查组,对全区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整顿检查。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和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5.2.5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按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要求,由有关部门向社会进行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引导群众理性消费。

5.2.6研究决定是否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5.3重大(II级,橙色)状态时的响应

5.3.1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向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请示启动本应急预案。

5.3.2区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区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情况,并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5.3.3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半日报告。区粮食应急机构每日11时、17时前,将粮食市场波动等情况向区政府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5.3.4迅速召开形势分析会。根据事态发展,研究确定以下各项应急措施的实施意见,报请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1)下达区级储备粮(含成品储备粮油)动用计划,制定销售和运输方案。

(2)迅速启动全区粮食后续加工运输应急措施,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调度,落实保障措施,统一安排运输和供应。

(3)组织对事态发生地的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采取规定最高限价、限定差价率、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对事态发生地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商品粮食库存实行指令性计划调销等干预措施。

(4)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城关、横水,彪角、虢王、陈村五镇)、重点群体(部队、学校、医院、大型商业超市等)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粮食市场供应通告,重申粮食市场法律法规政策,告诫经营者遵纪守法,纠正粮食市场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

(6)迅速组织开展对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对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如果上述措施不能奏效,由区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5.4特别重大(I级,红色)状态时的响应

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启动区粮食应急预案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在区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领导下,作好以下应急工作。

5.4.1实行区内粮食市场24小时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区粮食应急机构要随时掌握本地粮食市场动态和供求情况,如遇重大情况则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迅速上报。

5.4.2如区内出现应急状况,迅速采取重大(II级)状态的各项应急措施,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并报请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并按市政府和区政府要求作好储备粮的组织供应工作。

5.4.3加大市场管理,对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媒体公开。

5.4.4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5.4.5请示市政府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5.5信息共享与处理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采集整理、分析研究常规信息。以报告、通报、简报等形式,定期向区粮食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本系统、本部门有关信息。

区粮食应急机构在调查确认的基础上,迅速将粮食应急状态的时间、地点、原因、范围、造成的损失、发展的趋势等基本情况上报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区政府。注意做好信息报送、传递中的保密工作。

5.6指挥与协调

各成员单位在预案启动后,要立即委派有关人员到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到集中办公。同时,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在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落实应急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案的实施工作。

5.7新闻报道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粮食应急事件信息资料的核实工作,并由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按规定程序发布有关新闻,组织新闻宣传向群众说明事件的由来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8应急结束

经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调查评估,一般预警状态和较大预警状态结束后,由区政府宣布应急状态结束;重大预警状态由市政府宣布结束。

6后期处置

6.1调查与总结

粮食应急结束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健全粮食应急机制。

6.2应急经费清算和能力恢复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区粮食应急预案实施后的粮食等物资使用情况及各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计,对审核认定的项目进行及时清算。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调进等措施,充实区级储备粮食库存和商品粮食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对征用的物资损失,给予必要的补偿。

6.3表彰与奖励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6.3.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6.3.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6.3.3及时提供应急物资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6.3.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处分与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6.4.1违背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命令,拒不执行应急任务的。

6.4.2在应急期间不能坚守工作岗位,玩忽职守的。

6.4.3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6.4.4贪污、挪用、盗窃应急粮食或物资的。

6.4.5拒不执行最低或最高库存标准,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短斤少两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的。

6.4.6其他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7培训和演练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并按照部门职责要求,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以此进一步明确相关机构、组织、人员的职责,改善不同机构、组织、人员之间的协调状况,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能够应对各种突发粮食应急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8附则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凤政办发〔2017〕69号《凤翔县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解读《宝鸡市凤翔区粮食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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