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610300-116103220160074509/2026-00031 | |
| 发布机构:凤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6-07-16 00:00:00 |
| 名 称: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凤翔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宝凤政办发〔2026〕22号 |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陕西凤翔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16日
陕西凤翔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凤投集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完善监督管理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区财政局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直接监管的陕西凤翔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投集团)。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是指区政府对凤投集团以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授权,代表区政府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好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依法实施国资国企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监督管理坚持依法依规、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干预企业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原则,维护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财政局依据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监管的凤投集团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风险控制等出资人权利。
第六条 区财政局依据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做好凤投集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构建多层次平台公司监管体系。坚持管办分离,实行“政府引导+市场为主”的管理方式,简政放权,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通过资本运营、优化资源配置等方式,盘活国有资产存量,提高资产利用效率,突出国资国企主责主业,增强企业经济活力、市场竞争力及抗风险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七条 区财政局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对凤投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二)指导和推进凤投集团的改革和重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三)依法建立健全凤投集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四)代表区政府依法向区属凤投集团派出股东代表(外部董事)。
(五)依法参与制定、修改凤投集团的章程。
(六)按照区委、区政府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对凤投集团一级子公司董事、主要负责人进行任免。
(七)审核批准凤投集团新设立下属子公司。
(八)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或提请区政府决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
(九)审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请区政府同意,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十)通过统计、稽核、审计等方式依法对凤投集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十一)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区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区审计局要依法对凤投集团的财务收支及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对企业及领导人员管理
第十条 凤投集团依照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依法经营,按公司章程享有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一条 凤投集团应当依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第十二条 凤投集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控制制度和风险防控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十三条 凤投集团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明确承担法律事务的机构和岗位。
第十四条 凤投集团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监督实行分类分层管理,依照《宝鸡市凤翔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施行。
第十五条 凤投集团领导人员的绩效考核评价和薪酬与激励按照《宝鸡市凤翔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宝鸡市凤翔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施行。
第十六条 凤投集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和企业事务公开,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的工会组织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七条 凤投集团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支部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主要事项和权责,在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中规范和明确。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监管凤投集团的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资本以及解散、破产等事项。其中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等事项,应当由凤投集团报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二)企业发行债券、大额捐赠、分配利润等事项。
(三)企业重大投资,包括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报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四)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包括企业的产权转让、增资及重大资产转让。其中企业因产权转让或增资致使区政府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报请区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凤投集团董事会在决定下列事项时,区财政局派出的股东董事,应当按照国资监管的工作要求提出提案、发表意见,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区财政局。
(一)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事项。
(二)任免下属企业负责人。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四)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区财政局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凤投集团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不得利用与关联方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指本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本章中未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项按照有关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要求执行。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一节 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对凤投集团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 凤投集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一)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改变的。
(二)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
(三)企业名称改变的。
(四)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
(五)企业注册地改变的。
(六)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
(七)其他应当办理变更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
(二)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二节 清产核资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报区政府批准后,可依法依规对凤投集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主要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局可以要求凤投集团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凤投集团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三节 资产评估
第三十条 区财政局负责凤投集团的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区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的事项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区财政局核准,其他项目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凤投集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八)资产涉讼。
(九)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凤投集团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四节 国有资产交易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除按照规定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交易转让方式的以外,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第三十五条 凤投集团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未经区财政局同意,凤投集团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决策和操作程序。涉及债权债务的,应制定债权债务处置方案;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节 资产损失核销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凤投集团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财产、债权及其他经济权利的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工程物资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 企业财务年度之内50万元以下的资产损失核销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决策;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资产损失核销报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六节 资产出租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凤投集团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广告位、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的行为。
第四十条 凤投集团进行资产出租(含续租)应组织租赁价值评估或市场询价作为出租底价,采取市场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或不应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经区财政局批准,资产占有单位可通过协商确定承租人。
第四十一条 重大资产出租实行报批制度。凤投集团重大资产出租,单项或整批资产租赁价格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报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各级子公司的重大资产出租,依照产权关系报所出资企业备案。
第四十二条 凤投集团资产出租期限以1年(含1年)的短期租赁为主,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租赁期满后,应当收回资产重新公开招租。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租赁资产现值、连续短期租赁等方式规避租赁价值评估、公开竞争招租等程序。
第七节 担保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担保,是指凤投集团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依法承担经济责任的行为,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公司对外担保遵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担保,不包括凤投集团从事的政策性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
第四十四条 凤投集团提供担保必须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责的原则,以出资(持股)比例为限。原则上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组织和自然人提供担保(以下简称对外担保)。主营业务是担保业务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业务。
第四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对本区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报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企业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决定担保事项。同时,必须同步落实风险控制措施,明确反担保、抵质押等风险缓释机制,确保担保行为风险可控。
第四十六条 凤投集团应加强担保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的担保台账管理和风险监控制度,发现风险应及时处置并报告区财政局。
第八节 投资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凤投集团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投资等。
第四十八条 凤投集团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投资须经过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重大投资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
第四十九条 凤投集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发布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立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和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办理。
第五十条 对于凤投集团报告的投资事项,原则上区财政局应给予明确的审查或备案答复意见。在收到审查或备案意见后,企业投资项目方可正式实施,有关商务合同方可正式生效。
第五十一条 所有投资项目都应严格按董事会决议和区财政局相关审查、备案意见,由经理层依法依规按程序组织实施。党组织、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应按各自职责及时发现企业投资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要求经理层及时整改,问题重大的应及时报告区财政局或区政府。
第九节 融资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融资,是指凤投集团为日常生产经营、项目投资所需向金融机构筹集资金的活动,包括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发行债券、银行票据贴现、信用证业务及其他合法融资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企业融资应当符合防控债务风险的总体要求和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遵循审慎、公开和竞争原则,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方式、利率期限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严格控制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严禁融资代建、违规支付佣金或顾问费等行为。
第五十四条 凤投集团(包括各级实际控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每年制定的下年度融资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五十五条 年度融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上年度融资情况及分析。
(二)企业目前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分析。
(三)企业年度总融资计划规模和融资资金用途,包括投资计划和偿债计划。
第五十六条 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重大企业融资项目由凤投集团报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五十七条 企业融资行为应当符合政府债务管理政策、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第五十八条 对于区政府安排的专项融资任务,凤投集团应当按照区政府部署,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专项融资方案,明确资金来源、用途、偿还责任和风险控制措施,报区财政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节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五十九条 区财政局是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凤投集团是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层单位和具体执行单位。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经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条 区财政局负责提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组织所监管凤投集团申报国有资本收益、编报支出计划建议并进行审核;组织和监督区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和执行预算;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十一条 凤投集团负责按规定申报及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申报支出计划建议;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做好预算执行工作;配合做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区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区财政局委派的国有股权代表,接受委托的评估、审计等中介机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八章“法律责任”之相关条款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凤投集团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凤投集团深化改革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凤投集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财政局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主办: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陕ICP备15013079号-1 网站标识码:6103220011
陕公网安备61032202000120号 本网站建议使用IE8.0版本以上浏览器访问
宝鸡市凤翔区统计违纪违法举报电话0917-721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