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610300-116103220160074509/2026-00006 | |
| 发布机构:凤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6-01-04 00:00:00 |
| 名 称: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凤翔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宝凤政办发〔2026〕2号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
《宝鸡市凤翔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4日
宝鸡市凤翔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宝鸡市凤翔区污水处理征收使用管理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污染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协作顺畅、征管到位、保障有力的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机制,为全区水环境持续改善提供坚实保障。
二、征收范围与标准
(一)征收范围:凡在我区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即自来水)或自备水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所有用水户,以及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向城镇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所有单位,均应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严格执行区发改、财政等部门核定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照不同用水类别(如居民、非居民、特种行业等)实行分类计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时,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三、职责分工
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区住建局。负责全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政策宣传;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编制及实施、污水处理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负责与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的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协商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签订合同,并对其进行监管;污水处理服务费调整时,应参考区发改局成本监审结果及周边县区标准进行协商调整;根据环保部门认定的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处理水量、出水水质等情况,向财政部门提出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建议。对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依法予以处罚。每年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费征缴情况。
(二)区发改局。依据国家、省、市污水处理征收标准政策变化,负责及时调整出台我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污水处理服务费调整时,负责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成本监审,并将成本监审结果反馈区住建局。
(三)区工信局。负责提供全区工业企业详细信息清单及变化情况。
(四)区司法局。负责对征收工作中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指导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五)区财政局。将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管理,加强预算控制,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有效执行。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污水处理费资金支付工作。对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含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根据区住建局提出的支付建议,审核并拨付污水处理服务费、代征手续费。会同审计、住建、水利等部门对污水处理费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代征污水处理费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核查。
(六)市生态环境局凤翔分局。负责全区所有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相关监管单位及时反馈;向区住建局提供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及超标排放信息。对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对全区偷排、漏排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向相关监管单位反馈偷排、漏排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信息,并协助追缴污水处理费。
(七)区水利局。负责全区自备水源管理,按月提供全区自备水源用户详细清单(包括新批和关停);全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企业污水处理费代征工作。配合区住建局核查向城镇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自备水源用户。
(八)区审计局。负责对各镇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高新区管委会污水处理工作履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解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九)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并配合开展征收相关宣传工作。
(十)区行政审批局。协助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做好经营性单位和个人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工作。
(十一)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协助住建部门做好辖区内自备水源用户、零散用户的排查、登记和费用催缴工作;处理辖区内因征收工作引发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十二)高新区管委会。依据园区发展规划,负责园区排水管网与污水处理规划及实施、污水处理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负责与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的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协商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签订合同,并对其进行监管;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出水水质监测结果、污水处理量按期核定服务费,及时拨付服务费。配合区住建局做好工业园区内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十三)区税务局。负责提供全区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信息清单。
(十四)宝鸡市雍城自来水有限公司。负责对使用公共供水且纳入代征范围的用水户,足额代征污水处理费。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将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区级国库。如实向区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提供与代征相关的用水量、收费明细等数据信息。在收费票据上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住建、发改、财政、审计、水利、生态环境、税务、工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司法、各镇及高新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专班,统筹协调解决征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宣传册、社区公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重要意义、政策依据和收费标准,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征收环节、资金上缴和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免、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完善考核机制。将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相关部门和各镇的年度绩效考核范围,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各部门职能职责等变化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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