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凤翔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与目的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凤翔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明确各单位职能职责,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全面防治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凤翔区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关键要点
(一)规划与建设
规划编制与实施:区住建局负责牵头编制城区排水管网与污水处理规划,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明确中长期目标、标准、规模、布局等内容,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备案。规划要逐步实现雨污分流。
新区与旧区建设要求:新区建设必须实行雨污分流;旧区若存在雨污合流情况,需按规划进行改造,且新旧区建设改建不得混接雨污管网、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排水户管理:从事特定活动的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需向区住建局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按要求排放污水。
园区规划:高新区管委会要依据园区发展规划做好园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实现雨污分流。
社会资本参与:区政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项目投资、建设与运营,区住建局和高新区管委会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服务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责任:需保证出水水质达标,按规定检测并报送水质水量等信息,不得擅自停运设施,特殊情况需提前报告并按要求采取应急措施。
(二)征收缴库
征收范围:已建成或在建污水处理设施区域均应征收污水处理费。
缴纳义务人:向城镇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需缴纳污水处理费,超标排放由生态环境部门处罚。
免征情况: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符合特定条件的,可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计征方式:按用水量计征,一般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区财政。
征收标准:按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则制定,由多部门提出意见经区政府批准执行,会随国家、省、市标准或自来水调价进行调整,目前凤翔区执行县标准。
代征规定:使用自来水的由自来水公司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的由区住建局或委托单位征收,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等按规定方式征收,代征费用上缴区财政,区财政支付代征手续费并使用省级统一票据。
(三)使用管理
资金用途: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污泥处理处置及代征手续费支出。
财政补贴:征收费用无法保障设施运营时,区财政给予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付服务费,服务费依服务质量和数量确定。
合同签订与管理:政府特许经营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由区住建局等部门与服务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多方面内容,服务费调整需经成本监审并协商确定,区住建局依履行情况和水质监测结果核定服务费,区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
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管理:高新区管委会招引的特许经营污水处理厂参照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引进的由双方协商确定服务费。
部门职责分工:区住建局负责征收、监管等;水利局负责自备井管理并配合征收;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水质监测和超标排放处罚。
对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要求整改、扣减服务费并依法处罚,严重情况可终止合同。
财政管理:区财政局将污水处理服务费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实行预决算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征收使用情况。
(四)法律责任
缴纳义务人违规责任: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区住建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将处相应罚款。
排水违规责任:在雨污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等排水违规行为,按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排水户无证或不按要求排放责任:未取得许可证或不按要求排放污水,面临责令停止、限期治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违规责任:未按规定检测、报送信息或擅自停运等违规行为,将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工作人员违规责任: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中违规的工作人员,将受到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实施时间与其他说明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施行期暂定两年。
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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