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宝鸡市凤翔区政协第一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案第50号建议的复函

发布时间: 2023-10-16 16:12:02

梁晓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议出台临街商铺物业收费标准的提案》(第5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服务的活动。

根据《宝鸡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宝发改收费发〔2021〕639号)文件第五条、第八条:别墅、公寓、商业、办公写字楼等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通过合同约定。  

依据以上相关规定,临街商铺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通过合同约定。    

感谢您对宝鸡市凤翔区发展和改革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宝鸡市凤翔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0月7日        

(联系人:景永斌    电话:7213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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