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6-05-27 16:39:12

一、什么样的儿童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两大类。第一类: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第二类: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关于认定中的具体情形应如何把握

1.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2.重病参照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公布的大病、地方病病种确定;

3.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失联时间以向公安机关报告时起算,满6个月后,由公安部门出具查找无果的书面说明材料。

4.服刑在押指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依法押送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5.强制隔离戒毒指被司法或公安部门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6.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由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相关材料;

7.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8.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9.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10.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申请审评程序是如何明确的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社区)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的实际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区级民政部门。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对有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儿童督导员和其他部门人员组成查验小组,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

(三)确认。区级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社区)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区级民政部门要建立详实完备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实施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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