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低保核查开始!还有申请条件、办理程序、所需资料等一并@您!

发布时间: 2025-04-02 09:18:50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困难家庭给予的差额救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即:低保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为依据,以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

为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根据宝鸡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2025年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核查工作的通知》(宝民发[2025]5号),我区2025年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工作3月12日已全面启动。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那么,享受城乡低保的基本条件有哪些呢?

一、一般申请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5年城市低保标准为662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5964元/人·年),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满足一定条件,也可以在居住地申请)。

家庭成员名下财产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公积金等金融资产总值人均不高于所在县(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城市居民家庭最多只能拥有两套商品房(其中,贷款购房只能拥有一套)且每套面积均不能超过90平方米(其中,拥有一套的面积不限);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外,只能拥有一套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且商品房面积不能超过90平方米;农村居民无宅基地,仅拥有拆迁置换非营利性自住房或仅拥有一套商品房时面积不限。同时,城乡居民家庭均不能拥有别墅、门面房、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住房(“居改非”房屋且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拥有宝鸡辖区以外的商品房,面积必须在90平方米以内,且购房时每平方米价格未超过户籍所在地区同期商品房均价。商品房面积小数位部分忽略不计,以下同理。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机动车辆价值在当地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含)以下,且能提供有效票据(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二轮摩托车,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低档农用车除外);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的非共同生活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值在当地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含)以下,且能提供有效票据。

(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不能拥有工程机械(指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破碎锤、搅拌机等)以及大型农机具(指10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旋耕机、粉碎机等),以提供的原始票据为准。

(五)家庭未新购贵重首饰、高端非生活或生活用品等,未高标准装修住房,未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购买汽车等。

(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原则上不能拥有企业、注册公司或在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的经营性门面、店铺等个体信息。

1.对申请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已灭失但因客观原因无法销户的车辆和注册公司,能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的,可不再计入财产认定范围。

2.对核查出拥有企业、注册公司、注册的经营性门面及店铺,家庭成员属私营企业主或从事服装、家电、百货、餐饮及其他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能及时提供连续1年(含)以上无纳税记录,或经营收入不稳定经核算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相关佐证资料,均可视为对应的财产或收入符合规定。

对于因重大疾病、重度残疾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或因学、因灾等情形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可按照以下范围和原则,将家庭财产标准适当放宽或豁免。

(一)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公积金等金融资产总值人均不高于所在县(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

(二)申请前家庭及共同生活成员已经使用的高端价位空调、冰箱、洗衣机、手机、电视、电脑等必需的生活用品。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值未超过当地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倍,且能提供有效票据的(二手车以交易市场正式票据为准);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值未超过当地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倍,且能提供有效票据的(二手车以交易市场正式票据为准)。

(四)城市居民家庭拥有两套商品房(只能拥有一套贷款购房),且每套面积均未超过110平方米的;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外拥有一套商品房,且未超过110平方米的。拥有宝鸡辖区以外的商品房,面积必须在110平方米以内,且购房时每平方米价格未超过户籍所在地区同期商品房均价。

(五)家庭拥有超标准财产后遭遇重大灾害、重度残疾、三级智力残疾、三级精神残疾、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且因住房、家电等财产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不能变现的。

对于存在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抚、扶)养费等经济利益行为的,应当不予豁免。

那么凤翔区城乡低保的补助标准是怎样计算的呢?

这个可要分开算啦,分为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二、低保补助标准 

2025年凤翔区城市低保补助标准

采取“差额救助”的原则,即:按照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凤翔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2025年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662元/人•月)差额享受补助。70岁以上老年人、18岁以下未成年人增加分类施保199元/人•月;重病重残、三级智力残疾、三级精神残疾增加分类施保331元/人•月。

2025年凤翔区农村低保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分A、B、C三档:

A 类(收入按照 0 -- 1000 元划分,495 元/月·人) 

B 类(收入按照 1001-- 2500元划分,425元/月·人) 

C 类(收入按照 2501--5964 元划分,355元/月·人)70岁以上老年人、18岁以下未成年人增加分类施保150元/人•月;重病重残、三级智力残疾、三级精神残疾增加分类施保249元/人•月。(说明: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重病患者指市民政局等16个单位印发的《宝鸡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和救助帮扶实施细则》(宝民发〔2025〕14 号)中规定的患重大疾病人员;老年人指 70 周岁(含)以上的人员;未成年人是指 18 周岁(不含)以下的人员)

三、低保办理程序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镇政府收到申请后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公示、审核确认。

四、申请所需材料 

(一)申请低保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申请人也可在微信上搜索关注“宝鸡民政”“宝鸡民政服务”微信公众号或“宝鸡救助通”微信小程序,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宝鸡民政 ”                      “宝鸡民政服务”

(二)所有家庭成员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疾病证明、残疾证明、学籍证明、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等。

五、低保申办情形

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一名以上具有我省户籍的,均可以申请,具体可分以下情形:

(一)直接申办情形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一般应由具有我市户籍且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在我市范围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由持有我市经常居住地居住证或在经常居住地保障性住房、易地搬迁安置点居住6个月(含)以上且能提供住房有效佐证资料的家庭成员,向其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无我市经常居住地居住证或在经常居住地保障性住房、易地搬迁安置点居住均未满6个月,由任一具有我市户籍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均在本市以外的我市户籍居民家庭,可由任一具有我市户籍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申请转介情形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均不在本市的,可由持有本市经常居住地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向其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市任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

(三)特殊情形的申请

1.城市与父母共持一个户口本的已婚子女,或者因离婚、丧偶以及无住房等原因与父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员,可分户计算,并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农村家庭父母与儿子居住在同一个村民委员会,儿子户籍均与父母分开的,不论与父母是否分开居住,只有一个儿子的,儿子家庭应与父母共同核算家庭收入(但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两个以上儿子的,由父母指定其中一个儿子的家庭与其共同核算家庭收入(但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否则将与父母户籍分开时间最晚的一个儿子家庭与父母共同核算家庭收入(但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余儿子核算赡养费;出嫁女一律核算赡养费。经审核后,如父母收入、财产符合规定,且非共同生活的儿子名下财产符合条件,则父母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同时,对农村因离婚、丧偶与父母一起共同生活的女儿(含入赘返回的儿子)或其家庭,如户籍与父母分开的,应与父母分户核算收入,并单独向父母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或参照单人户直接纳入:

1.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向本人所属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单独提出申请。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非重度多重残疾人、慢特病患者以及60周岁(含)以上全护理(参照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办法综合评估)老年人,可参照“单人户”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可参照“单人户”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4.城乡居民一般家庭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成年无业重病患者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在评估认定其经济状况时,按照法定赡(抚、扶)养关系计算法定义务人应给付的供养费用(不再将法定义务人纳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计算平均收入),其中50周岁(含)以上60周岁(不含)以下法定赡(抚、扶)养人(兄弟姐妹除外)给付的供养费用按50%比例予以豁免,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含)以上70周岁(不含)以下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按60%比例予以豁免,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按100%比例予以豁免。经核算,如本人收入(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刚性支出后)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其家庭财产符合条件(参照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财产规定执行),则本人可依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联系方式:凤翔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

联系地址:凤翔区城关镇东大街72号

联系电话:0917--7216311

邮    编:721400

联系方式:凤翔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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