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宝鸡市凤翔区公证处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宝鸡市凤翔区司法局 | 宝鸡市凤翔区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服务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书、执照,文本相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 | 自然人的,每件100元;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每件3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 政府指导价;陕西省发改委、陕西省司法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陕西省发改委、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1444 号 | |
| 档案查询 | 每卷40元 | |||||||||
| 公证书副本 | 每件20元 | |||||||||
|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服务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选票、指纹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 每件80元 | 政府指导价;陕西省发改委、陕西省司法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陕西省发改委、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1444 号 | |||||
|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 | 每件300元 | |||||||||
| 公民个人存款、经济收入、纳税 | 每件200元 | |||||||||
| 证明房屋产权、财产所有权 | 每件500元 | |||||||||
| 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查无档案记载 | 每件400元 | |||||||||
| 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 | 每件300元 | |||||||||
| 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 1、受益额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4%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3%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2、居民房产可选择按房产面积计价的方式,收费标准为65元/平方米,与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方式相较从低收取。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单套居民房产办理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 | |||||||||
|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 公证费可分两个阶段收取,第一阶段在办理债权文书公证时收取,第二阶段在出具执行证书时收齐其余费用,两阶段收费合计不超过所办合同总额的0.18%。债权文书公证按比例收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非金融机构的债权文书除外)。 | |||||||||
| 手续费 | 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 |||||||||
| 宝鸡市凤翔区司法局 | 宝鸡市凤翔区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其他公证服务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声明、保证等 | 1.自然人的委托、声明、保证,每件300元;涉及财产处分的,每件500元; 2.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声明、保证,每件500元,涉及财产处分的,每件1000元。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陕西省发改委、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1444 号 | ||
| 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 1.代拟委托、声明、保证等单方法律行为的,每件收费100元; 2.协议等多方法律行为的,每件收费300-500元。 | |||||||||
| 保全证据(声像资料、电脑软件、对物、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 | 每件收费不低于2000元,根据工作量协商收费 | |||||||||
| 现场监督类 | 每件收费不低于3000元,根据工作量协商收费 | |||||||||
| 法律意见书 | 公证处与当事人依据实际工作量协商收费 | |||||||||
| 担任法律顾问 | 提供常年法律服务的,根据实际工作量与当事人协商收费;需办理公证的,按标准另行收费 | |||||||||
| 合同(协议) | 按标的额的0.2%收取,不涉及财产关系或按比例收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 |||||||||
| 公证事项调查费 | 按照实际发生额收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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