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前教育阶段资助政策
(一)学前一年幼儿免除保教费: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符合学前一年幼儿免保教费条件的一律免收保教费;对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符合学前一年幼儿免保教费条件的,依据园所类别,按照省级示范园每生每期减免650元,一类园每生每期减免450元,二类园、三类及以下幼儿园每生每期减免350元,高出减免标准部分由学生家长负担。
(二)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费补助:每生每天3元,一年按250天计算,全年补助750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相关资助政策
(一)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两免”政策,即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学杂费。
(二)义务教育阶段一补政策: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生活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每生每天小学4元、初中5元,一年按250天计算,全年补助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每生每天补助为小学2元、初中2.5元,一年按250天计算,全年补助小学500元,初中625元)。
三、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
(一)普通高中免学费政策公、民办全日制正式学籍普通高中在校生,按照每学期省级标
准化高中800元、城市普通高中350元、农村普通高中200元的标准免收学费。在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按照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免除学费,高出免除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
(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具体资助额按贫困程度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
四、中职学校学生资助政策
(一)中职国家免学费政策:公民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二)中职国家助学金政策: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一、二年级在校生总数的20%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资助标准按贫困程度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
(三)中职国家奖学金政策: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三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奖学金名额由中省下达,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五、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陕西籍学生,均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办理助学贷款;大学生每人每学年最高限额为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最高限额为16,000元。
六、宝鸡市高等教育入学资助政策
凡户籍在凤翔区、且在宝鸡地区的高中上学,参加普通高考被大专以上(含高职)院校录取的,属于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均给予一次性8000元的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凡属于单招生、普通高考提前录取批次的军校生、士官生、免费师范生、免费医学定向生及赴国外、境外就读的留学生不在资助之列)。
(一)城乡低保对象、农村在册建档立卡脱贫户(2016年以来识别的贫困户,含2016年脱贫户)家庭子女、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子女、烈士子女、“见义勇为”(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荣誉称号获得者子女及孤儿;
(二)去年8月1日—今年7月31日期间,家庭成员(与学生本人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有人身患重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商业保险报销后,农村居民个人负担合规费用累计在2万元以上、城市居民个人负担合规费用累计在2.5万元以上的困难家庭子女;
(三)学生父母残疾(父亲或母亲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学生本人残疾(含在我市外特殊教育高中上学的我区户籍的盲、聋、哑学生),残疾级别为1、2级的家庭特别困难者;
(四)去年8月1日—今年7月31日期间,因家庭主要成员发生非责任意外事故造成伤亡或丧失劳动能力,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困难家庭子女。
(五)特殊情况。不属于以上四类情况,经县区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的特殊学生,可单独呈报资料,由市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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