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
在凤翔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校就读,且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寄宿生:建档立卡脱贫户子女(2016年及以后脱贫户、含外省、外市县脱贫家庭子女)、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子女、突发严重困难户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特困人员供养家庭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等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的学生。
非寄宿生:建档立卡脱贫户子女(2016年及以后脱贫户、含外省、外市县脱贫家庭学生)、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新转入学生,需在10月10日之前完成学籍办理,否则本学期内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二、补助标准
寄宿生:每生每学期小学625元、初中750元。
非寄宿生:每生每学期小学312.5元,初中375元。
三、申请方式及助前公示
1.本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认定流程
(1)“免申即享”学生(特殊群体):学校依托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大数据比对完成信息核对审核后,生成并下载《教育助学关爱服务“免申即享”告知书暨认定表》(简称《告知书》),精准发放至学生(监护人)手中;学生(监护人)确认信息真实性并提交学校,学校按程序完成认定后,将《告知书》提交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
(2)其他申请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交《宝鸡市凤翔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附件1)及相应佐证材料;学校结合《申请表》、佐证材料及相关部门提供的困难家庭信息数据组织评审,评议复核结束后,将《申请表》提交上一级单位审核,最终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
2.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盖章后,将拟资助学生名单下发,各校以适当方式、按照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在校内公示拟受助学生名单(助前公示附件4、7),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须认真填报受助学生花名册(附件3、6),寄宿生学校汇总表、非寄宿生学校汇总表(附件9、10)并上报纸质版。
四、区级审核时间安排表:

五、系统录入
1.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学生基础数据来源于学籍系统,信息录入前,要协调学籍管理员先行确认学籍系统中学生“就读方式”:寄宿生为“住校”、非寄宿生为“走读”,确保录入学生与享受生活补助学生姓名、年级、人数一致。
2.各学校要按照审核通过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名单,于11月14日前完成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家庭经济信息录入”和“困难学生认定”。
3.在政策落实、资金发放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资助学生名单录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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