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减证便民行动,现将我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予以公布,本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我局将根据法律、法规相关事项调整和实际情况的变化等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宝鸡市凤翔区司法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2024年)
宝鸡市凤翔区司法局
2024年12月3日
附件
宝鸡市凤翔区司法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2024年)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保留 理由 |
有无便民措施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市级 |
县级 |
镇(街)级 |
|||||
1 |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法律援助申请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
法律 |
宝鸡市凤翔区司法局 |
申请人 |
√ |
法律 |
|||
2 |
学历证书和参加省司法厅组织的考试合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审查 |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目录第75项)。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
国务院决定 |
宝鸡市凤翔区司法局 |
申请人 |
√ |
国务院决定 |
|||
3 |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审查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目录第75项)。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国务院决定 |
宝鸡市凤翔区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
国务院决定 |
|||
4 |
亲属关系证明 |
办理公证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 |
法律 |
宝鸡市凤翔区公证处 |
申请人所在单位 、村居(社区) |
√ |
法律 |
|||
5 |
身份关系证明 |
办理公证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 |
法律 |
宝鸡市凤翔区公证处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工作关系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
√ |
法律 |
|||
6 |
授权委托书 |
办理公证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 |
法律 |
宝鸡市凤翔区公证处 |
委托人 |
√ |
法律 |
|||
7 |
死亡证明 |
办理公证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 |
法律 |
宝鸡市凤翔区公证处 |
医疗机构 、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 |
√ |
法律 |
|||
8 |
财产权利 |
办理公证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7条、第31条规定。《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
法律 |
宝鸡市凤翔区公证处 |
财产管理 、登记部门 |
√ |
法律 |
|||
9 |
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
办理公证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7条规定、第31条规定。《赠与公证细则》第10条:“(一)当事人身份明确,赠与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遗嘱公证细则》第17条规定:“(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 |
宝鸡市凤翔区公证处 |
人民法院 、民政部门 、医疗部门 、鉴定机构。 |
√ |
法律 |
|||
10 |
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
办理公证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11条、27条;《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 |
法律 |
宝鸡市凤翔区公证处 |
市场监管机关、行政审批机关 |
√ |
法律 |
|||
11 |
无(有)犯罪记录 |
办理公证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7条规定、第31条规定。《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规定 :“ 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法律 |
宝鸡市凤翔区公证处 |
公安 机关 |
√ |
法律 |
主办: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陕ICP备15013079号-1 网站标识码:6103220011
陕公网安备61032202000120号 本网站建议使用IE8.0版本以上浏览器访问
宝鸡市凤翔区统计违纪违法举报电话0917-721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