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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公安局凤翔分局关于公布证明事项保留清单(2024年)的公告

来源: 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24-12-05 11:23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减证便民,现将我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予以公布,本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我局将根据法律、法规相关事项调整和实际情况的变化等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宝鸡市公安局凤翔分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2024年)


宝鸡市公安局凤翔分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2024年)

序号

证明

名称

证明

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保留

理由

有无便民措施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

层级

索要

单位

开具

单位

市级

县级

镇(街)级



 1

居民身份证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1999〕42号令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边境通行证》的人员应当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并履行下列手续:(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 提出审核意见;(二)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三)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四)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法律

宝鸡市公安局凤翔分局

申请人



法律


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户口迁出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安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行政法规

宝鸡市公安局凤翔分局

申请人



行政法规


3

申报申请书、父母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父母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入籍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畜牧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行政法规

宝鸡市公安局凤翔分局

申请人



行政法规


4

户口簿、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婚姻证明

户口迁入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行政法规

宝鸡市公安局凤翔分局

申请人



行政法规


5

死亡医学证明书

公民死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行政法规

宝鸡市公安局凤翔分局

卫生医疗机构



行政法规


6

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第54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法律

宝鸡市公安局凤翔分局

机动车检测机构



法律


 7

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单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免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第55条对免予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行政法规

宝鸡市公安局凤翔分局

保险

公司



行政法规


8

提供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初次申领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十四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条件(二)身体条件。

行政法规

宝鸡市公安局凤翔分局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行政法规


9

提供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身份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增加准驾车型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十四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条件 (二)身体条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

法律

宝鸡市公安局凤翔分局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法律


10

提供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身份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法律

宝鸡市公安局凤翔分局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法律


11

机动车驾驶证翻译件、护照(非中文表述的需提供翻译件)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并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十九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且取得该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一年内累计居留九十日以上的,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中型客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取得境外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二年以上。

法律

宝鸡市公安局凤翔分局

外事部门



法律


12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属于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属于二手车出口符合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办理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二个月内申请注销登记。

法律

宝鸡市公安局凤翔分局

商务部门(机动车回收企业)



行政法规


13

安全驾驶信用查询

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证明出具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第3条第9项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

国务院决定

宝鸡市公安局凤翔分局

交管大队车管所



国务院决定


14

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查表(公安部分含: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证明、事故处理部门证明、车管部门证明)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八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行政法规

宝鸡市公安局凤翔分局

盖章单位:公安派出所、事故处理中队、车辆管理所及相关医疗机构



行政法规


15

提供1、身份证;2、机动车登记证书;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机动车电子化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转让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和变更事项,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申请机动车转入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在转入地交易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法律

宝鸡市公安局凤翔分局

公安机关、车管所、保险公司



法律


16

提供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属于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车架项还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

宝鸡市公安局凤翔分局

公安机关、车管所、机动车检测机构



法律


17

提供1、身份证;2、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3、原行驶证、原登记证书

机动车转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第二十五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法律

宝鸡市公安局凤翔分局

公安机关、车管所



法律


18

1.校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2.校车驾驶资格证明;3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车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校车使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五十八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校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车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法律

宝鸡市公安局凤翔分局

公安机关、车管所、校车所在学校、保险公司



法律


19

提供1、身份证;2、合格证;3、购车发票;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机动车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十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行政法规

宝鸡市公安局凤翔分局

公安机关、本人、保险公司



行政法规


20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户口迁出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安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行政法规

宝鸡市公安局凤翔分局

申请人



行政法规


21

申报申请书、父母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父母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入籍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畜牧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行政法规

宝鸡市公安局凤翔分局

申请人



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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