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凤翔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凤翔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统筹谋划、审批及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项目招投标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依法依规通过招标或专家评审等办法择优遴选符合资质条件的相关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应在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项目及其承办单位(企业),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选择有运营能力的第三方企业承建,并将招投标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核项目申报过程中的申报材料、实地考察及业务指导等;
(二)监督、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评审、验收等;
(四)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绩效评估。
第五条 县扶贫办、财政局、审计局、商务局在项目实施中应做好项目管理、调度、验收、资金拨付、审计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建单位(企业)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建单位必须是符合项目相关要求并具备相应资质和一定经济实力;
(二)承建单位(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承建单位(企业)具备从事电子商务服务行业的专业团队,团队成立时间不低于三年。
第七条 项目承建单位(企业)申报专项资金支持,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申报表;
(四)项目申报承建单位(企业)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表;
(五)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清单、项目总投资、项目投资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进度计划、当前运营情况、项目预期效果、拟申请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金额等;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一)项目承建单位(企业)所有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含电子稿)装订成册,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
(二)项目预评审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以书面批复同意实施。
第九条 承建单位(企业)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后,项目建设内容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变更项目内容的,承建单位(企业)应在项目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在组织评审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条 承建单位(企业)在项目确认后,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一)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恶意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取消项目承建单位资格,追回已拨付的项目专项资金,并对项目承建单位(企业)、项目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承建单位(企业)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实施工
作;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安全,不得蓄意骗取专项支持资金;
(三)按照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需填写的统计调查表;
(四)接受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项目调度、督查、验收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出现的问题或意见建议,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八)建立项目执行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原则上项目承建单位(企业)每个季度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详细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绩效情况等。
第十二条 项目承建单位(企业)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抓好项目实施,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并按时申报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承建单位(企业)申请项目验收应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需阐述项目投入、完成情况、运营效果、取得成效等);
(三)项目所达到的预期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说明性材料;
(四)项目投资审计报告及有关发票复印件;
(五)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六)其他相关材料(包含图片资料、影像资料等);
(七)可以选择提供其他关于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采用组织联合评审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验收方式。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建单位(企业)在项目完成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专家评审或验收;
(三)对于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的疑问,需要现场验收的,组织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实地验收;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复核。
)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出具项目验收通过、重新复核或者验收不通过文件。
第十五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建设内容的;
(二)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三)未经领导小组批准,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四)超过项目规定完成期限未完成项目任务的;
(五)其他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建单位(企业)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30日内,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实施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或者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的,追回已支持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需要复核的验收项目,项目承建单位(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参加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有关项目实施单位(企业)串通、弄虚作假,蓄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凤翔县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