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610300-116103220160074509/2026-00037
发布机构:凤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6-09-11 00:00:00
名  称:宝鸡市凤翔区民政局 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宝鸡市凤翔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凤翔区农村互助幸福院规范化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凤民发〔2026〕185号

宝鸡市凤翔区民政局 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宝鸡市凤翔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凤翔区农村互助幸福院规范化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9-12 16:46:19

各镇人民政府:

现将《宝鸡市凤翔区农村互助幸福院规范化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宝鸡市凤翔区民政局      

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宝鸡市凤翔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11日          

宝鸡市凤翔区农村互助幸福院规范化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全区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促进幸福院实现定位准确、职责明晰、程序完善、管理规范、安全有序、保障有力、持续运行,有效助力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以及《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互助幸福院管理服务的通知》(陕民发〔2023〕3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互助幸福院规范化运营管理十项措施〉的通知》(宝民发〔2025〕1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实行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自主互助的办院方针。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要着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运行管理方式要符合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要求。

第三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是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相聚交流、餐饮休息、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精神慰藉等日间照料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坚决杜绝一切违背社会公德、不健康和非法违法活动。

第四条 建立“区级指导、镇级监督、村级管理、社会参与”运行管理体制,保持农村互助幸福院集体属性,管理的主体为村民委员会,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区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助餐的农村互助幸福院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与业务指导,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村集体经济收益支持养老事业的指导。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成立农村老年协会,协助村民委员会管理农村互助幸福院。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

第五条 按照省民政厅要求,按照服务功能和运营时间对幸福院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一类院、二类院和三类院三个类别。一类院主要承担部分乡镇区域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功能,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能够提供24小时照护服务和日常居家养老服务;二类院主要承担居家养老和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能够提供餐饮、临休、文化娱乐活动和精神慰藉等日托养老服务;三类院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休闲娱乐、午间临休服务,可拓展开展大众性文化娱乐等活动。

第六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实施挂牌运营制度,名称统一为“XX村互助幸福院”,悬挂在门口显著位置。所有农村互助幸福院实行亮牌服务,在门口显著位置悬挂服务信息牌,标识牌应当注明院类别、营业时间和服务内容。一类院运营时间为全天24小时,二类院运营时间每天不少于8小时,三类院运营时间每天不少于6小时。

第七条 鼓励开展区域化、连锁化委托运营,委托运营机构应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在全区或镇可实行规模化、连锁化运营。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应与运营机构签订运营监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关监管措施及违约责任。镇政府应及时将运营监管协议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二章 服务对象和入院程序

第八条 服务对象:凡本村及辐射村内年满60周岁,无处于发病期的精神障碍、传染性疾病,经医疗卫生机构评估,健康状况适宜集中生活,不存在对他人安全构成重大风险情形,均可自愿申请进入农村互助幸福院。农村空巢、独居、留守老年人和特困供养人员享有优先服务权。有条件的农村互助幸福院餐厅,可面向本村及辐射村其他人员提供社会化餐饮服务。

第九条 入院程序:按照自愿申请、审核确认、签订协议、建立档案、正式入院的程序进行。自愿申请:由本人或亲属(监护人)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入院申请;审核确认:由村民委员会对入院对象进行核查确认;签订协议:由农村互助幸福院、入院老人和亲属(监护人)三方签订协议,内容应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建立档案:由农村互助幸福院为入院老人建立个人档案(包括:老人及亲属或监护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健康状况、自愿入院申请书、签订的入院协议书等);正式入院:由农村互助幸福院通知符合条件的老人正式入院。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院长、院务委员3﻾5人组成,在镇人民政府备案。院长可由村干部兼任,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名从院务委员中推举产生;院务委员从本村德高望重、热心老年事业、热衷公益活动的老年人中推举产生。主要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制定院务、财务、卫生、消防、安全及室内管理制度;

(二)建立入院老人、工作人员花名册,安排食谱,对入院老人的文化娱乐活动和就餐进行登记;

(三)研究审议院内管理服务相关事宜,建立院内管理服务人员岗位责任制,监督院内管理服务人员履职情况。

第十一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院长负责幸福院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召开院务管理委员会议,完善规章制度,创新管理方式,维护正常运行秩序。

(二)及时处理院内具体事务,调解矛盾纠纷,并将处理情况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向入院老人通报,主动接受监督。

(三)关心爱护入院老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未开展社会化运营的农村互助幸福院,应当根据功能需求设置炊事、服务人员1—3名,相关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安排,或由院务管理委员会提名聘任。炊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烹调技能,持健康证上岗;炊事、服务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核定。

第十三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管理、服务人员负责做好入院老人的餐饮休息、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及健康教育等服务保障工作,接受入院老人的监督评价。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管理服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技能业务与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坚持“三为主、三结合”原则:以自我管理、自主管理为主,与统一管理、民主管理相结合;以自我服务、互助服务为主,与专人服务、志愿者服务相结合;以自我保障、家庭赡养为主,与政府资助、社会公益资助相结合。

第十六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根据实际需求,正常开展文化体育、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活动,提供就餐休息、上门探视、留守老人巡访关爱等多样化服务,为老人解决餐饮等基本生活问题,有条件的可开展理发洗浴、家政服务、紧急救助等服务。饮食要清淡、适老、实惠、可口、卫生,幸福院每周提前拟定下周膳食食谱,需在食堂、大厅公示栏张贴公示,或通过工作群发布,接受老人及家属监督。

就餐收费标准:本村60周岁以上老年人就餐,在享受政府助餐补助、村级助餐补助后,个人承担部分结合实际供餐成本、本地物价水平合理确定。收费方案先由院务管理委员会研究提出,广泛征求就餐老年人意见,经村“两委”审议,履行村级民主议事程序审议通过后公示,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前述全部程序,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各镇、村要创新拓展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管理模式,在完成农村互助幸福院财产登记、确保集体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可采取连锁化、集团化经营方式,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管理农村互助幸福院,保障农村互助幸福院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服务作用。

第十八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经费采取政府补助、项目支持、集体补贴、个人缴纳、社会捐助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集。区级财政按照既定标准统筹安排农村互助幸福院补助经费,专项用于保障幸福院日常规范运转。相关经费严格在获批预算范围内规范执行、专款专用。市财政对运行正常的农村互助幸福院每年平均1万元的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制度,根据运营管理评估结果差异化拨付。区农业农村局和镇人民政府指导各村履行村级民主决策程序,按规定从村级集体经济公积公益金中列支农村互助幸福院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按规定留存养老储备金。

第十九条 对农村互助幸福院的市级、区级补助资金、村集体补贴及相关助餐项目资金进行整合,统筹使用,主要用于:

(一)幸福院硬件设施设备的购置和提升改造。

(二)日常运营、伙食补助、设施器材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补助及其他改善入院老年人生活质量的相关开支。

(三)按照相关规定拨付社会化运营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托管后提供餐饮配送服务等相关费用。

(四)根据农村互助幸福院提升改造、老年人助餐开展情况及绩效评定结果发放“以奖代补”资金。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及村内外务工经商人员通过捐赠捐助等方式对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经费予以支持。捐赠的财产和物品根据相关规定或捐赠者的意愿,用于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和发展,每季度公示捐赠和使用明细。

第二十一条提供助餐服务的农村互助幸福院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一)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陕西省小餐饮经营许可》;配备“互联网+AI监管”视频硬件设备实现‘明厨亮灶’,并在助餐准备、供餐过程中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二)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做好自查记录,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三)做到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原料贮存、加工分餐、食品留样、清洗消毒、人员卫生、信息公示、色标管理、三防设施统一标准(参照陕西省食品安全“十统一,六到位”标准执行)。

(四)幸福院每餐次的各种食品成品应统一留样,专人负责,食品留样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留样盒)内,每个品种不少于125g。留样食品在专用冷藏设备(留样柜)中冷藏(0-8℃)存放48小时以上,双人双锁,专人管理,同时,按照规定做好留样标签和记录等工作。

(五)健全完善区、镇、村三级领导干部陪餐制度,严格遵循“餐前安全检查、餐中陪同值守、餐后整改反馈”全流程工作规范,常态化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切实筑牢幸福院食品安全防线。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农村互助幸福院管理人员每周至少陪同老人用餐1次,全程监督膳食安全、优化菜品质量,切实保障院内老年人饮食安全与用餐体验。

(六)区民政局落实行业主管责任,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与业务指导责任,督促幸福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镇村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入院老人在农村互助幸福院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保持室内外卫生,文明礼貌,团结友爱;自觉及时缴纳伙食费用,支持院务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对严重违反院内规章制度、扰乱院内正常秩序,经批评教育劝阻仍拒不改正的,经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院方有权终止服务协议,劝其退出幸福院。自愿出院或被终止服务退出时,须由其本人或子女、亲属(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入院老人生病或突发意外情况,院方应当根据病情及时进行处置,同时通知子女或亲属(监护人)。

第二十四条 按照自愿原则为入院老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

第二十五条鼓励具备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盘活村内集体闲置土地,为农村互助幸福院配套建设共享菜园。积极引导院内老年人参与力所能及的农事劳作,菜园产出蔬菜优先供应幸福院食堂使用,有效降低食材采购成本。共享菜园建设及管理相关事项,须严格依法依规履行村级民主决策、集体资产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定程序,规范流程、合规建设。

第二十六条 区民政局及各镇要建立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督导检查、绩效考评机制,通过开展定期检查、随机暗访等方式,充分利用“金民工程”养老服务信息等智慧养老管理平台作用,对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管检查、督导通报、考核考评。按照农村互助幸福院分类管理相关文件要求,根据基础设施、管理服务、运行情况、安全和资金管理及作用发挥等方面情况,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分档分级差异化拨付运行管理经费,发挥激励作用,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打造运行管理示范和优质服务品牌,促进农村互助幸福院规范运行、健康发展、为老服务。

第五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及其他财产,按照投资主体依法归属国家、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捐赠财产依据捐赠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权属;未作约定的,依法归属农村互助幸福院或村民委员会所有,并建立严格的接收、登记、使用和公示制度。

第二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应保障农村互助幸福院场地长期专项用于为老服务,严禁擅自变更使用用途。因客观情况确需调整场地用途或实施迁建的,须严格履行村级民主决策、集体资产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审批、建设管理等法定程序,先行建成同等标准、同等规模的替代服务场所,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置换调整,并按规定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落实村财三方管理要求,对市级、区级补助资金,老人就餐费,社会捐赠资金实行分类分账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每月定期公示收支台账,自觉接受入院老人、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财务人员离职时,按规定完成审计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具体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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