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610300-116103220160074509/2025-00016 | |
发布机构:凤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03-20 00:00:00 |
名 称: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鸡市凤翔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宝凤政办发〔2025〕6号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本行政区域内235个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予以公布。
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完善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隐患排查;(二)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配备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三)定期巡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四)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并根据需要组建应急救援队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信息如有变动,各部门要向区气象局报备,不再另发通知公布。
(宝凤政办发6号附件)宝鸡市凤翔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第一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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